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应当成立由副高级职称以上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蒙医药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推荐,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自治县有关单位在进行以下评审或者鉴定工作时,应当有蒙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参加:

(一)蒙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蒙医药生产企业、蒙医医院和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三)蒙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工作;

(四)审评新蒙药的创制;

(五)蒙医医疗技术事故鉴定。

蒙医药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由上级国家机关进行评审。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