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传承人;(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保持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具有传统工艺流程的,保持其整体性;(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