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