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九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艺术创作、讲学及学术研究等活动;(二)获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开展相关活动的报酬;(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四)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扶持;(五)其他与代表性项目保护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