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对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