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代表性项目;(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