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并取得报酬;(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场所等。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