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传承补助经费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对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的传承人,经文化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