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场所等。

Local Regulations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