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保安族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具有代表性的积石山花儿、积石山麻布戏、积石山秧歌、保安族宴席曲、民族舞蹈、绘画等表演艺术;

(三)保安族腰刀锻制技艺;

(四)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制作技艺和代表作品;

(五)民族特色传统饮食制作技艺及文化;

(六)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

(七)有民族民间特色和代表性的传统节日,民族婚礼、礼仪、习俗及其他有研究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八)民族传统体育和游艺;

(九)集中反映县境内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刺绣、器皿、用具等;

(十)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十一)积石雄关大禹治水的传说文化;

(十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