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采取认定、建档、保存、研究、宣传等措施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