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