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登记建档;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三)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四)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