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