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高危行业推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单位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