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已废止在高危行业推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单位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