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劳动教养期满、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帮教、落户、就学、就业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