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公安、司法行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劳动教养期满、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帮教、落户、就学、就业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