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接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诉、控告、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事项,应当告知其有权受理的单位或者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