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未成年人教养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服刑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和道德、法制、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为其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