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就业、创业培训,对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服刑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