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有益其健康成长的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活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超负荷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活动。学校应当支持少先队、共青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