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学校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未成年学生撤离,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宿舍和食堂的安全、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