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学校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未成年学生撤离,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宿舍和食堂的安全、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