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