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