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