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