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