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拦截或者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二)盗窃或者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三)阻挠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