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拦截或者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二)盗窃或者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三)阻挠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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