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者倾倒固体废物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