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