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