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发明创造与专利产业化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