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