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主未提供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专利权有效证明,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

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符合国家规范的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