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主未提供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专利权有效证明,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符合国家规范的专利类别和专利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