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假冒专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