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内举办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主办者应当与参展者签订专利保护的相关合同,标有专利标记的展品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展会主办方应当接受专利投诉,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移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