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各级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