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各级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