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为一体的扶贫开发工作格局,将农村扶贫开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乡一体化目标统筹推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