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有农村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重点乡(镇)应当配备农村扶贫开发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