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员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