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扶贫开发成果、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情况等。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