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三)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四)出入口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出入口、通道畅通;
(五)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
(六)车站、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
(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八)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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