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服务规范的要求,安全、正点运送乘客,维护乘客合法权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