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供应、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燃气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瓶装气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制,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抽取残液、检重检漏等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