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燃气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与燃气事业发展、燃气监督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