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燃气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状况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监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市燃气应急储备方案储备燃气。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