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安全使用燃气,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隐蔽、迁移、拆改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的燃气管道设施;(二)擅自在燃气计量表前的管道上加装辅助装置;(三)以摔、砸、滚动、倒置、火烤等方式损坏钢瓶;(四)倾倒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有安全隐患的燃气器具;(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