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