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处置第三十条有效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