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改、扩)建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